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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审核答疑2026第四期

1.公司A是公司B的子公司。公司A的万级洁净厂房及部分设备的租赁合同是由公司B签订的,是否可以通过内部转租的方式供公司A使用?

  依据《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》(2022年第50号)的要求,申请人应当配备与申报注册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与设施。申请人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,租用与申报注册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组织生产,签订租赁协议。但同一个生产地址不能有两家及以上公司的生产许可证。


2.某有源医疗器械的可选配部件有4种规格,是否可以单独生产可选配部件,用工装配合出厂检验、放行、入成品库,待用户有需求时配合主机销售或单独销售?

  依据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),医疗器械注册证中“结构及组成”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,以更换耗材、售后服务、维修等为目的,用于原注册产品的,可以单独销售。产品实际生产工艺应与注册申报时的生产工艺保持一致,当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,应向所在地市药监局直属分局进行重大事项报告。


3.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人有多个研发场地的,申报产品注册时,对于外省的研发场地是否需要延伸检查?

  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的要求,必要时,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。


4.二类医疗器械,既委托研发又委托生产,是否可以委托同一家企业?有什么额外的要求吗?

  可以委托同一家企业。注册人委托研发、委托生产应符合《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》(2022年第50号)相关要求,与受托研发机构签订委托研发协议,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协议,明确双方责任权限划分,注册人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下形成相关文件记录以及注册申报资料。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受托生产企业自行、联合或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。必要时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受托研发机构开展延伸检查。


  文章来源:医械注册汇